游艇百科 > 游艇法规 >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调整的通知
海南省财政厅、海口海关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:
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加大压力测试力度,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、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等22项商品(见附件),按照本通知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0〕54号)有关规定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二、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、入籍,按照交通运输、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,并接受监管。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,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、货运输作业,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,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,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“点对点”、“即往即返”的客、货车不受天数限制。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。
三、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、税收政策、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,继续执行财关税〔2020〕54号文件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七条的有关规定。
四、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、中国民航局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等部门,根据本通知,调整完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定,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、入籍、营运、监管、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,防止“零关税”商品挪作他用。
五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增列清单.pdf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网友评论
相关推荐
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,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,保障船舶、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,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了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。
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中央商务区(以下简称“园区”)邮轮游艇游船(以下简称“三船”)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使用效率,加快邮轮旅游试验区和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建设等,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制定了本办法。
为依法、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,规范事故调查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。
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,优化北海旅游发展环境,保护水域生态环境,保障生命财产安全,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北海市实际,制定北海市游艇管理条例。
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,规范海事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,维护海上交通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,福建海事局制定了本办法。
举报投诉
已有账号?直接登录
问题反馈
添加图片
举报评论